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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宁县里达镇小里达村民委良子村小组村民黄某某,分别于2016年8月28日、29日晚21时,先后两次携带捕鸟灯、捕鸟网到富宁县里达镇小里达村民委彭家湾小组后山(捕鸟地点属云南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鸟王山片区),以灯光引诱、网罩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,并将猎捕到的野生鸟带回家中杀死后存放于冰箱内,准备日后食用。
富宁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报案后,立即着手侦查,并于2016年9月16日依法予以立案。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:黄某某非法猎捕的34只野生鸟类,死体有24只是小白鹭类,8只是斑鸠类,2只是鸻科类,全部为国家“三有动物”;34只野生鸟类死体总价值为32398元。
黄某某在自然保护区非法狩捕野生鸟类,数量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,涉嫌非法狩猎罪。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,已于2017年8月2日将该案移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